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 重点条款: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m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
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场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4.2.7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的平均流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取0.8m/s~1.4m/s,且不得大于3m/s;平均输送温度可取管道中心埋深处最冷月的平均地温。
4.2.8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等可采用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断力为800N~1400N的拉断阀。
条款说明:
4.2.7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取0.8m/s~1.4m/s,是经济流速。管道内最大流速不应超过3m/s是安全流速,以确保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内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静电有足够的时间导出,防止静电电荷集聚和电位增高。
国内外有关规范规定的烃类液体在管道内的最大流速如下:
美国《烃类气体和液体的管道设计》规定为2.3m/s~2.4m/s.
原苏联建筑法规《煤气供应(室内外煤气设备设计规范)》规定最大流速不应超过 3m/s。
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中规定与本规范相同。
据此,本规范规定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最大允许流速不应超过 3m/s。
参考文献:https://www.doc88.com/p-9475089143010.html